番禺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位于中国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腹地,珠江口西北岸。属广州市。面积1314平方千米,人口91.1万(1999)。番禺是中国最古老的县,始建于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至今已有2200多年的历史,为南海郡治。因处番山和禺山故名。东汉建安二十二年(217)又将交州治所迁至番禺,遂为州、郡、县所在地。隋、唐、北宋时并入南海县。1949年后复设番禺县。1992年撤县设市。市北部为海拔50米以下低丘,南部为珠江冲积平原,地势由北、西北向南倾斜。主要河流有珠江等。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年均降水量1900毫米,年均温21.6℃。交通以公路和水运为主,番广、番顺、番石等干线公路纵横全境。珠江航运便利,通广州、港、澳等地。农业产水稻、甘蔗、花生、番薯等,为全国主要产糖市。工业有机械、制糖、化工、造纸、食品等部门。特产大石腐乳、谢村黄姜、四季仔薯干、虾子、糯米粉等。名胜古迹有广东四大名园之一的余荫园及莲花山、林则徐抗英炮台遗址等。番禺名人有“人民音乐家”之称的冼星海等。